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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管理办法


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专家管理办法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 为了适应新形势,规范冶金行业专家管理,充分发挥冶金行业专家的作用,提高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服务企业、服务政府、服务社会的能力,根据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专家(以下简称专家)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,经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聘用的,在冶金行业从事相关工作,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。

第三条  专家按照冶金专业分为工艺装备组、质量管理组、能源管理组、环境保护组、安全管理组五个专业组。

第四条  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秘书处负责专家管理的聘用、发证、公告、调用、考核、建档、解聘等日常工作。

第二章  专家选聘

第五条  专家选聘的条件:

(一)热爱冶金事业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清正廉洁,秉公办事,自愿从事专家工作,积极接受省冶金工业协会委派任务;

(二)熟悉冶金行业产业政策、法规、工艺技术及技术标准,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本专业生产工作经验;

(三)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,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(专科学历,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),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(确因需要的,工程师技术职称满5年以上);

(四)政治合格,身体健康,本省在职职工,能够承担技术审查及现场技术服务工作,年龄在65周岁以内。

第六条  专家选聘程序

(一)推荐。填写《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专家推荐表》,提供具备专家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,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,报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秘书处。

(二)审定。秘书处组织专家资格审查组对拟聘专家进行资格审查,审查结果提交会长审定。

(三)聘用。会长审定后,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网站上公示、公告,理事会通过,由秘书处向专家颁发聘书。

第七条  专家为聘用制,实行动态管理,每次聘期五年,聘用期满经专家资格审查后可续聘。

第三章  专家使用

第八条  专家职责

(一)参与服务企业技术咨询等活动;

(二)为政府部门提供冶金技术支撑服务;

(三)参与行业有关达标工作审查和现场核查;

(四)承担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委派的其他任务。

第九条  专家工作准则

(一)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工作纪律,保守委派单位和被服务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;

(二)受领任务后,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赶赴指定企业或地点,开展工作;在执行指派任务中,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,认真完成任务,并按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秘书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;

(三)积极参加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组织的相关学习、培训和交流活动;

(四)在履行专家职责过程中,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。

第四章  专家考核与解聘

第十条  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对表现优秀的专家予以表彰,并在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网站上公告。

第十一条  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解聘,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,聘书等有关证件应交回秘书处,并在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网站上公告:

(一)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不再受聘担任专家的;

(二)因身体、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;

(三)一年之内三次拒绝接受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委派任务的;

(四)出具虚假专家意见的;

(五)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;

(六)工作中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。

(七)利用专家身份在委派活动中故意打压、刁难企业的;

(八)收受咨询服务对象、核查企业或服务机构财物的;

(九)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五章   附则

第十二条  本办法由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2018年7月2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