协会概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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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管理办法
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专家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,规范冶金行业专家管理,充分发挥冶金行业专家的作用,提高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服务企业、服务政府、服务社会的能力,根据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专家(以下简称专家)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,经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聘用的,在冶金行业从事相关工作,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。
第三条 专家按照冶金专业分为工艺装备组、质量管理组、能源管理组、环境保护组、安全管理组五个专业组。
第四条 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秘书处负责专家管理的聘用、发证、公告、调用、考核、建档、解聘等日常工作。
第二章 专家选聘
第五条 专家选聘的条件:
(一)热爱冶金事业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清正廉洁,秉公办事,自愿从事专家工作,积极接受省冶金工业协会委派任务;
(二)熟悉冶金行业产业政策、法规、工艺技术及技术标准,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本专业生产工作经验;
(三)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,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(专科学历,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),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(确因需要的,工程师技术职称满5年以上);
(四)政治合格,身体健康,本省在职职工,能够承担技术审查及现场技术服务工作,年龄在65周岁以内。
第六条 专家选聘程序
(一)推荐。填写《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专家推荐表》,提供具备专家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,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,报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秘书处。
(二)审定。秘书处组织专家资格审查组对拟聘专家进行资格审查,审查结果提交会长审定。
(三)聘用。会长审定后,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网站上公示、公告,理事会通过,由秘书处向专家颁发聘书。
第七条 专家为聘用制,实行动态管理,每次聘期五年,聘用期满经专家资格审查后可续聘。
第三章 专家使用
第八条 专家职责
(一)参与服务企业技术咨询等活动;
(二)为政府部门提供冶金技术支撑服务;
(三)参与行业有关达标工作审查和现场核查;
(四)承担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委派的其他任务。
第九条 专家工作准则
(一)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工作纪律,保守委派单位和被服务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;
(二)受领任务后,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赶赴指定企业或地点,开展工作;在执行指派任务中,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,认真完成任务,并按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秘书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;
(三)积极参加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组织的相关学习、培训和交流活动;
(四)在履行专家职责过程中,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。
第四章 专家考核与解聘
第十条 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对表现优秀的专家予以表彰,并在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网站上公告。
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解聘,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,聘书等有关证件应交回秘书处,并在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网站上公告:
(一)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不再受聘担任专家的;
(二)因身体、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;
(三)一年之内三次拒绝接受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委派任务的;
(四)出具虚假专家意见的;
(五)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;
(六)工作中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。
(七)利用专家身份在委派活动中故意打压、刁难企业的;
(八)收受咨询服务对象、核查企业或服务机构财物的;
(九)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冶金工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2018年7月25日